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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探討] 有關「原相」公司專利申請案 智慧局還原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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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30 17:56: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00730 17:53:55)原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影像導航晶片」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智慧財產局以專利說明書之記載無法使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同時提出4件引證資料,認為申請案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可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而審定不予專利。原相公司不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作成應撤銷智慧財產局不予專利之審定,並准予專利之判決。& K% _)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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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局表示,基於專利核准後,專利說明書須公告讓社會大眾瞭解其技術內容並可據以實施,認為原相公司並未充分揭露其有關軌跡處理電路及軌跡處理方式之技術,有關此點,智慧財產法院持不同看法,認為該等技術係用以對位移量作解析度轉換處理及軌跡平滑化處理之技術,乃為該領域中之通常知識;原相公司實已善盡了充分揭露之責。( F( c0 R0 ]  t! v

9 N, y" y' L1 K& A至於本件專利申請案是否符合進步性等實質專利要件,智慧財產局引4件引證案分別為「具矽視網膜架構之光學滑鼠晶片」「用以抑制空間解析度劣化現象並產生壓縮影像信號的CMOS影像感測器」「具有截波器形式之比較器以執行類比相關連之雙取樣的CMOS影像感測器」「具有整合攝像器之光學滑鼠」,認為申請案不具進步性,智慧財產法院亦有不同見解,認為各證據均未揭露申請案有關「影像品質判斷」的技術特徵,各證據的組合也不足以證明申請案不具進步性。: n1 y) D5 S4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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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局表示,有關上述見解之不一致,該局將尊重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另認為核駁該專利申請案係依據前述4件引證資料,並非「無任何調查行為就審定不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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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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