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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探討] 最新大陸勞動合同法因應 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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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9-12 17:50:17 | 顯示全部樓層
勞動合同法 衝擊台商/ \: O- V2 H0 _3 t4 U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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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4 A$ x( m! c" F: p# S& d【經濟日報╱劉芳榮(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 @+ I) z- W& t5 P$ D, a2007.07.04 03:18 am+ G5 W3 N! [: p&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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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I% C% h. }3 _0 S6 {  y/ J8 R大陸「勞動法」於1994年首次公布實施,上周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雖說是在過去的勞動法基礎上對勞動合同部分的修改,但與勞動法存在本質上差異。 / l% [5 O/ x+ ?( e; D+ L: N
由於勞動人事一直是台商在大陸發展的瓶頸,每次只要實施新的勞動人事法規,都會對台商造成直接影響,未來台商除要面對歐美日等外資企業的人才競爭外,還須在新版勞動合同法大幅提升勞工權益框架下,尋找兼具企業利益的平衡點。 * `1 S1 \# V% Z4 q( ^! n7 L
此次勞動合同法特色之一,是首次將勞動人事主管部門的「不作為」責任寫入條文中,由於勞動人事在大陸屬於地方權限,與國稅或海關等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不同。
7 K2 _( @7 O7 m* I2 C; y許多地方政府包庇企業違法用工,或擅自將法律規定的勞工權益從寬解釋,降低企業所需負擔的勞動成本,作為地方招攬外商投資的政策之一,類似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不執行保護勞工權益的情形,新勞動合同法要求予以賠償、行政處分甚至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地方政府違法保護企業的情況將會減少。   T% `, O( R& |# t0 Q) B
其次,勞動合同的簽約期限,新版勞動合同法也與過去不同,尤其是規定資方與勞方在續簽勞動合同後,第三期的勞動合同必須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引起外界很大爭議。 + Q+ Z4 s' X8 A. J" \3 v
所謂「無固定期限」就是「永久」的意思,舉例來說,台商目前在大陸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多是一年一簽,不論這個員工前後在公司待了多少年,只要當年度合同期滿,資方有權利不再續簽,不須進行任何經濟補償。但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台商聘用員工第一年,如果後來又續簽了一年,也就是在員工進入公司兩年後,到了第三年要再簽定勞動合同時,就必須簽定沒有終止期限的勞動合同(員工主動要求簽定固定期限的除外)。   c6 k) y' h# g/ l9 Y# |7 l
其間的差別在於,過去資方可以利用一年一簽的方式,以年度合同到期為理由不再續簽,規避長期工作員工的資遣費用,但現在只要合同期限超過兩年的員工,資方必須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能隨意資遣,今後如果要單方面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得承擔每一年兩個月基數的資遣費用(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以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 ! R  H& I# W- O% I# ^% Y
另外,還有一些關鍵也是新勞動合同法會影響台商的重點,台商須留意並加以區分,才能重新進行人力資源規劃: * l* b8 V2 Z6 T0 A* l! Y
1、對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的員工,如果沒有簽定勞動合同,除依事實勞動關係,視為已簽定勞動合同外,這段期間的薪資須以兩倍計算。 # m; d% T/ O1 J3 V) s  r3 R' C% g0 Y# o( ]
2、過去勞動合同期滿後,資方只要不續簽,勞方就無法取得任何補償,但新勞動合同法規定,除非資方是以相同或更高的待遇與勞方續簽,但勞方不願意的情況下不需給與補償外,不管是資方不續簽或其他情況,都須按規定給與勞方經濟補償。 9 q3 i+ J2 m! P" y. r
3、試用期方面,新舊法律也有不同規定,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在三個月到一年之間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一個月、一年到三年間,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不能超過六個月,這和目前很多台商簽定一年期勞動合同,約定三個月試用期,有明顯不同。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勞動合同法將上路》台商用人 賠償風險驟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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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9-19 15:17:58 | 顯示全部樓層
剛剛與同事閒聊, 發現他正對此新法煩惱, 認為是偏向勞方之不平等法, 想觀望幾個大台商的作法再行事
3 e6 R6 w! g5 Q0 L3 A$ z4 j* R不知有無前輩有相關訊息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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