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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探討] 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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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3-7 16:47: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masonchung競業禁止條款!員工跳槽的緊箍咒?競業禁止條款,原公司在要求禁止之實施期間必需付擔離職員工的生計  我倒是樂意來被原公司執行競業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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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参考以下的若干意见,两岸研发人员就此切身议题不妨也来发表一下「若干意见」?: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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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
4 C4 p6 r8 X3 q/ L中國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2006-11-228 l+ |* t) w, n# a  J0 E
http://www.nipso.cn/gnwzscqxx/symm/t20061122_83580.asp, D& F4 D1 C  Q4 o) i-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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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發展,我國的科技人員流動工作有了新的發展,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科研結構調整、人才分流,實現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科技人才和技術資源的優化配置,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當前,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日益活躍,經濟、技術競爭日益加劇,在科技人員流動中,也出現了一些值得重視的問題,如少數承擔國家重點科技計畫項目或者在科研、國防、軍工等關鍵崗位上工作的科技人員擅自離職,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科技人員在離職後侵犯原單位的知識產權和技術權益,特別是將原單位擁有的技術秘密,甚至經法定程式確定的國家科技秘密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一些單位採取不正當手段挖走人才,破壞正常的科研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等等。因此,如何正確處理科技人員流動中所涉及的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係,鼓勵正當的人才流動活動,制止在流動中對國家科技秘密和單位技術秘密的侵犯行為,是當前科技體制改革中亟待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需要明確有關具體的政策界限和管理措施,為此,提出如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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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科技人員流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勞動擇業自由的體現,也是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促進科研結構調整、人才分流,實現科技人才和技術資源優化配置的一項重要措施。鼓勵和支援部分科技人員以調離、辭職等方式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最能發揮其作用的崗位去工作。0 `, z( o5 X*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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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人員流動應當依法有序地進行。科技人員在流動中,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的各項管理制度,自覺維護國家或者單位的合法權益1 `8 L7 A8 g) U! c4 H0 W. t4 m

* s2 \! _9 \* M3 l4 ?1 G5 x   二、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是指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施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4 y! E) l: v% A& v

" h8 G( O6 @3 l& A) P0 _7 F   技术秘密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开发和完成凝聚着国家或者有关单位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因此,科技人员在流动中不得将本人在工作中掌握的、由本单位拥有的技术秘密(包括本人完成或参与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非法披露给用人单位、转让给第三者或者自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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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7 s) k+ A9 S   三、企事业单位要驾驶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或者本单位重要科研任务的科技人员进行管理。对列入确定为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者有关合同课题组成员名单的科技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者科研任务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擅自离职,并给国家或者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泄漏有关技术秘密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经济责任;用人单位有过错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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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企事业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凡依据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按该规定并参照本意见进行管理。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负有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义务。在依据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时,应当确定涉密人员范围、涉密人员调离、辞职时,应当经确定密级的主管部门批准,并对其进行保密教育。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节严重,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 F3 X' q. _5 ~

1 D, ]7 l4 ~% t8 J8 H1 b9 g! E! P   五、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拥有的技术秘密采取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并使这些措施有针对性地适用于科技成果的完成人、与因业务上可能知悉该技术秘密的人员或者业务相关人员,以及有关的行政管理人员。这些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采用保密技术、采用适当的保密设施和装置以及采用其它合理的保密方法。有关保密措施应当是明确、明示的,并能够具体确定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的范围、种类、保密期限、保密方法以及泄密责任。单位未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或者有关技术信息的内容已公开、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得到的,科技人员可以自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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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x0 n, U: A1 K9 g8 t8 h- D% e  科技人员可以与其工作单位就该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转让等有关事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科技人员可以自行使用的范围、方式、条件等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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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本单位的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签订技术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可以与劳动聘用合同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与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合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单独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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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L8 i4 b: r4 F. B  签订技术保密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技术保密协议可以在有关人员调入本单位时签订,也可以与已在单位工作的人员协商后签订。拒不签订保密协议的,单位有权不调入,或者不予聘用。但是,有关技术保密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非法限制科技人员的正当流动。协议条款所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得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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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r' K9 w) G7 }/ p  承担保密义务的科技人员享有因从事技术开发活动而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奖励和报酬的,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变更或者终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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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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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a& x) Q) E, J2 }) z  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6 T( }. r3 k; q1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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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與有關人員就競業限制條款發生爭議的,任何一方有權依法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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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企事業單位應當在科技人員或者有關人員離開本單位時,以書面或者中頭形式向該人員重申其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並可以向其新任職的單位通報該人員在原單位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在科技人員或有關人員調入本單位時,應當主動瞭解該人員在原單位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並自覺尊重上述協議。明知該人員承擔原單位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義務,並以獲取有關技術秘密為目的故意聘用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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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科技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離開原單位後,利用在原單位掌握或接觸的由原單位所擁有的技術秘密,並在此基礎上作出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有權就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予以實施或者使用,但在實施或者使用時利用了原單位所擁有的,且其本人負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時,應當征得原單位的同意,並支付一定的使用費;未征得原單位同意或者無證據證明有關技術內容為自行開發的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的,有關人員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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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g/ l6 D% N" X0 J5 t( s   十、在工作期間接觸或掌握本單位所擁有的技術秘密的離退休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因業務上可能知悉本單位擁有的技術秘密的人員,可以依照本意見進行管理。# q6 K, u6 E. A9 ?8 d4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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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經濟利益的前提下,業餘兼職從事技術開發和技術創新等活動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1988年1月國務院批准的《國家科委關於科技人員業餘兼職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正確處理本職和兼職關係,不得在業餘兼職活動中將本單位的技術秘密擅自提供給兼職單位,也不得利用兼職關係從兼職單位套取技術秘密,侵害兼職單位的技術權益。企事業單位可以參照本意見對有關兼職人員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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