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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資工會] 消滅超時工作 終結責任制 廢除勞基法84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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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7 09:40:4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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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 ~, m" [/ X/ v
2011/08/05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新竹地區保全業產業工會
* b1 G2 K3 f! x/ Y# K
  j6 C/ j0 v, s& ^6 b: P電資工會、保全工會發動「父親節不快樂行動」
7 j7 S1 e2 D+ q3 U% M( x活動內容:父親節不快樂 祭拜過勞死好兄弟
' y7 r$ D* Z# M/ v+ f* L+ B" c時  間:100年8月7日上午10:00-12:00+ G+ n  U4 z) c4 O
地  點:行政院勞委會(隨後遊行至台北車站新光三越廣場)6 Q6 h9 u5 R% C3 {
人  數:約200人5 a- d& @0 Z3 H4 t5 \$ a
主辦單位: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 新竹地區保全業產業工會
/ g/ F$ O4 c9 t聯合主辦:勞動黨(桃竹苗勞工服務中心、新竹縣議員高偉凱服務處)
; b5 v5 P# ]! y3 O+ G     全國自主勞工聯盟 高科技冷血青年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 T' ~! v3 S1 X) D; f0 f9 }     女性勞動者權益促進會 勞動人權協會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

+ F' |9 D) ~4 j3 D- z$ p4 D% c$ c2 s* b1 ?: E, v4 N" Z

3 g4 j. N" d, E: W$ f說明: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開放了保全業等行業工時可以突破本法規定的每日八小時、每兩週八十四小時、每七天至少休一天、十九天國定民俗勞動節以及女工夜間工作等規定,在職場上,實際造成保全員每月工作幾達300小時甚至更多;即使某些地方主管機關規定以240-288小時為上限,但因薪資過低、人力不足、同業競爭,也使保全員實際工作經常達到每天12小時、每月26天的情況。2 f8 d. c6 z2 E8 G* b* G.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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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7 09:41:34 | 只看該作者
因為八十四條之一的開放,使得更多製造業、服務業更容易以「責任制」的名義,違法要求員工在沒有加班費的情況下每天工作十幾個小時,造成工程師因過勞而生病、猝死。
8 n) i% a( n2 _; _2 [6 p9 R
0 Y9 M3 N; Q( I2 K4 w: `9 X: s# Y' g
超時工作使得許多父親無緣經常履行父親的責任:好幾天沒看到小孩醒著的樣子,甚至好幾個禮拜沒跟小孩說一句話;還有人累到「沒力氣當爸爸」,和托兒教育費用並列為少子化的主因。有老師反應,某些學生的家長根本沒簽過聯絡簿、作文或其他要請家長配合簽收的文件。1 [! N. X7 m) G  m0 j5 y4 X3 q0 w

0 \. V3 K" D5 Q( d
2 w2 z1 k& P# F/ R3 k以科技業員工為主的電資工會、和保全員組成的新竹保全工會,及勞動黨,向勞委會呼籲:0 z6 E1 B. S5 @0 `7 e( M

5 q. F' @* h6 s1 S. e* W* d( Y1. 廢除勞基法84-1。不論工作性質,一律以工作八小時為上限。工作性質只能影響雇主監督工作的難易度,而必須採工作時間或工作量協商制,不表示就可以超過「八小時」這個普世的勞動憲法。單項工作即超過八小時的極少數職種,也必須遵守兩週八十四的原則。
$ s  ], T" W" \3 A' v2. 協助創造有利於工人爭取調薪的環境,讓領加班費的工人,也不必為了生活所需而不得不「喜歡加班」。
) Z; K; z) g7 w4 u: v& j3. 修正有關加班的法規或解釋令,讓加班的成本大於增加雇用的成本,以降低工時來增加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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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7 10:10:20 | 只看該作者
父親節 不快樂!──爸爸,抱我,不要爆肝!
* M) I; i! k4 T* C1 l2 Q3 P

: K# y1 R9 C) {9 p% h3 d6 i3 K
──我工作時間太長,看不到小孩醒著的樣子    
* ?! v' i# O0 m: L0 B$ m──公司六點就廣播叫我回家,但五點半先交代工作說今天要做完      
! m1 o3 K! R$ {( O, ]! L) h──我工作太累,沒力氣生小孩        
0 c. }0 I3 P& g9 s" A' ^0 `──我好不容易放假,沒心情出去約會,更別說結婚當爸爸          
; X# O8 m/ S/ d6 N) n9 a──我半夜才回家,公司說我是留下來打籃球            
; L; C' a& [; H5 W──勞基法兩週84?我一週就84!              ; F' ^6 a) Y# i5 b* H/ B
──我學生的家長從來沒簽過聯絡簿 6 `/ ^- n4 P) F$ E! |5 n

: e3 U3 Y) G. F% H
5 b1 k7 N' U' H/ J! j超時工作就是消滅健康、消滅家庭、消滅工作機會! ; J) b  p% y# r. e: Z3 n

2 Y# M6 M! {" e7 w5 }% r1 G我們的訴求:) H9 X: K6 b# B& X+ {+ D
廢除勞基法84條之一!
( r: N0 N4 b' D每日工作八小時,是文明社會承認的勞工基本保障!
3 q- h+ A' T# N3 Y8 f0 e2 d不同的工作性質考量,不能超越勞工的健康和人權!9 @: E" I, n! J' c5 P0 n$ P
縮短工時,把多出來的工作分給失業的人!1 E1 P0 u& T+ K' \6 D% T7 ?# O
減少工作量,才能減少醫療資源的消耗!$ d0 i" y5 x1 T! w- ^/ p* v
保全要巡邏、交管、收發信件、人車檢查、保持警戒,不是坐著沒事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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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7 10:11:37 | 只看該作者
2011年8月7日(星期日)10:00-12:002 v: Q  N2 u5 F1 t
勞工委員會(台北市延平北路二段83號)-遊行-新光三越廣場(忠孝西路館前路口)
' k2 _& e* G4 u, g# r2 Q
7 |& L, b4 G( r& i) g7 |3 V
父親節不快樂,獻肝給大官,祭拜過勞死好兄弟
6 G" k* q- E' x發起單位: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新竹地區保全業產業工會、全國自主勞工聯盟、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高科技冷血青年、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持續徵求中); C. ]4 N/ J; S( O* f
主辦單位:勞動黨桃竹苗勞工服務中心 新竹縣議員高偉凱服務處& S+ \4 H6 g; ^2 O% H* F: ^" @. _
桃竹苗地區交通方式:當天8:30竹北、8:45新豐、9:00湖口發車  報名專線:03-6570655 
2 `0 C9 j4 g- c# Z. [
" d  Z7 k# ?4 ?; |5 }1 G" v說明:什麼是勞基法84-1?& t3 \* m. y9 t3 N! W4 R) P
合法的跟「變相」的超時工作或責任制,都來自這一條惡法:
0 ?) M( }( J7 z% `
4 c3 R5 P/ d* ~0 X& o2 ?! d勞基法84-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 r( {! q  [* j; z4 l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9 U' u  K: ?- L; L; P2 Q,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 K# R7 {9 B" b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 w: M: X0 a+ E0 s5 g/ C0 }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 e6 n/ s+ `8 \! ?/ `% X7 _
, ^4 \* @) m  {  S% g% C
註:% e# ]5 L! I4 ~0 F
勞基法30條:每日8小時,每雙週84小時的規定( N. j2 I# d- w8 d' ?) f
勞基法32條:每月加班超過30條的部份上限為46小時的規定
# Z+ e7 W4 a) X3 o0 v/ [# ^勞基法36條:每七日至少有一日休息作為例假的規定
0 ^& n- I8 s! x5 R" G$ J) l& |; h勞基法37條:每年19天國定、民俗節日及勞動節$ X& K, `& U5 P2 ?
勞基法49條:女工夜間工作之特殊保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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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7 10:12:44 | 只看該作者
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 新竹地區保全業產業工會 ( D& c( Q8 {8 ~+ z8 O7 n
於父親節 致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陳情書
! z/ y+ `9 B+ W: R5 P

/ X+ u& S5 x- o) |消滅超時工作!終結責任制!廢除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
5 L, u1 V; j6 i. H( k3 L
1 r  [% ?4 ?' u3 J8 `+ A% {2 `- G八小時工作制是勞動憲法,不容違反
  • 八小時工作制,以及勞基法有關工時、休假、女工夜間工作等規定,我們應該把它當作台灣這個文明社會有關勞工身心健康、家庭、社會發展等等的最基本 保障;超過這個標準,就等於是次等國民、甚至倒退到石器時代或奴隸制。任何工作性質的「特殊考量」,不應該凌駕於文明社會裡人權的基本要求。
4 x( N& W) f! H! N8 x
& E/ w" X8 w3 i7 L, h2 p
工作時間、工作量難以認定的職種,應確立為工作量協商制
  • 現行八十四條之一放到勞動現場,已經被等同於「工時無上限」。其原始的用意,應是工作性質特殊造成工作量與工作時間難以被監督。正確的做法,是由 勞資協商「在八小時範圍內」合理的工作量,而不是將八小時上限的大門打開。至於極少數單次工作超過八小時的職種,寧可比照工時調整的方式,但整體工作時數 仍應以兩週八十四小時為上限,並且應採嚴格認定。

9 u! I; ?) Q1 R/ Y當前勞動現場,勞方沒有和資方平等協商的實力
  • 即使是工作量/工時協商,在修法或執法時,也必須考量到台灣目前勞資實力不對等,所謂「勞資協商」,往往就是雇主說了算。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解釋令,應該就「基準」問題由官方明確訂定;基準以上,才是協商的範圍。
6#
發表於 2011-8-7 10:12:55 | 只看該作者
變相的責任制,勞動檢查效果有限,應根本關閉84-1的大門
  • 因為開了84-1的大門,必然就讓很多事業單位跟著溜過去,特別是製造業或服務業普遍存在變相的責任制。即使有勞動檢查,也無法應付諸如「他是留 在公司打籃球」、「可以請補休(但實際永遠沒機會休或休不完)」、「他有寫加班單就會給加班費(但公司的文化就是沒人敢寫)」等等類似的情況,還有在家工作或半夜收到簡訊等等情況。

* p9 I4 u( W/ L' z0 _2 H監視性、間歇性工作並不是特別輕鬆
  • 以保全人員為例,並不是坐著不動、看看監視器、每兩個小時繞一圈就好;長時間保持警戒(包括出入管制、開門甚至敬禮)、收發信件包裹、檢查人車、 交管、清潔等等,也需要保全員付出心力。況且,工作再輕鬆,也不是延長工時上限的理由,這妨礙了勞工正常的家庭與社交生活。固然,保全不同的駐點,有「很 操」或「很涼」的差別,但這應該以其他的方式反應在勞動條件上(例如薪資及加班費),而非踐踏原有的勞動基準。

2 L- ~" V) O7 K8 J) n政府應創造有利於勞工爭取調薪的環境
  • 還有大量的非責任制勞工,領得到加班費,也經常在超時工作。因為薪資過低,需要靠加班費來彌補,這造成了幾十年來台灣工人「喜歡加班」的現象。勞 工在正常八小時工作時間內無法掙得生活所需,是文明社會的恥辱,也造成長期以來工人沒有時間或沒有心思進修、看小孩的功課、除了夜市人生和進香團以外沒有更多元的休閒;更不要提在對待小孩時付出更大的耐心與同理心以取代放縱或打罵。
: ?' o) r8 z6 a* s! D
降低工時才能創造就業機會,降低失業率
  • 八十四條之一、彈性或變形工時、將假日加班「加倍」給付解釋成「只要加一天」等等「取消」或「降低」加班費計算的法規,使得雇主叫員工加班比較省 錢、增加僱用比較貴,等於是鼓勵雇主使用加班。反過來說,兩個每月工時高達兩百六、七十小時的職位,等於是消滅一個工作機會。現在政府統計上的失業率雖然 儘量在下壓,但增加的職缺大多是短期僱用的人員。長工時/低工資早已不是台灣在競爭力上的強項、我們也不願意倒退到六、七○年代的水平。整體降低工時,才 能真正創造穩定的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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削價競爭、無償加班無法提升產業競爭力
  • 台灣的「科技代工業」現況是毛利率越來越低,老闆把壓低勞工薪水、要求勞工無償加班視為cost down、維持利潤的主要方式,而不是真正提升技術。企業競爭力不該來自剝削勞工,政府若要推動產業轉型,應該先消滅超時工作,讓企業在合法的前提下提高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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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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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8 08:29:01 | 只看該作者

超時工作影響勞工權益至鉅,勞委會將加強勞動檢查,依法裁處,絕不寬縱

發佈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1-08-07
. L2 b5 V5 m: S; L8 T; Z4 a  @$ H7 {* \. T+ W5 o: h
針對部分團體要求加強查察超時工作之訴求,勞委會重申,超時工作向為本會實施勞動條件檢查之重點項目。勞委會於本(100)年制定勞動檢查方針時,即已針對違反勞動法令比例較高之行業及特定身份之勞工,規劃辦理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此外,勞委會及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平日亦持續辦理一般勞動條件檢查。勞工如有申訴個案亦均即時派員查處,事業單位經查察確有違法情事者,除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裁處外,並要求雇主立即改善,以維護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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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h# z1 G6 d( _/ Y勞委會進一步表示,日前已啓動「掃A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將聯合勞動檢查機構及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展開大規模且全面性的勞動條件檢查,並將持續辦理勞動法令之宣導,以督責事業單位確實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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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3 p9 [( S0 D. y2 \, ?勞委會特別提醒雇主,勞動基準法之罰則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提高,雇主如違法使勞工超時工作,或未依法給付延時工資,最高可處三十萬元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善盡雇主保護勞工之責。+ w, _* }2 a9 t; V! d( r0 X/ p
/ x! [" D8 Q0 z/ s* m& Y
對於勞工團體要求廢除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呼聲,勞委會表示,該規定原意旨在給雇主與特定勞工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惟有鑑於法令本旨的善意遭到曲解,勞委會除已於日前頒布「保全業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俾供地方勞政機關及勞資雙方有以遵循外,刻就已核定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進行全面檢討,有關各界對此議題之具體意見,均將納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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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8 08:32:06 | 只看該作者

保障疑似過勞勞工權益,主動調查機制奏效

發佈單位:勞委會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1-08-05 ) r5 Y4 o/ }* q

6 y: g5 B9 N  e% ^6 M- t/ g有關高雄長庚醫院醫師猝死案,勞委會立即啟動疑似過勞案件調查程序,協助釐清該醫師是否因工作過勞致死。基於近年工作型態及產業結構轉變,過勞案件頻傳為社會各界所關切,而職業暴露資料之調查蒐集又是確立職業病診斷最重要之關鍵,但弱勢勞工常無法舉證暴露相關事證,致暴露證據不足,影響認定結果,為維護勞工權益,勞委會遂於本年3月啟動『疑似過勞調查及認定機制』,主動請各地檢查機構協助調查勞工之作業環境與工時概況,並將調查結果,送請9大職業傷病防治中心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協助評估其疾病之促發是否與工作相關,迄7月止勞委會共主動調查30件疑似過勞案,共計已完成調查22件,並完成12件評估報告書,其中共計7件認定為過勞,並轉送勞保局成功獲得職災補償。經分析勞委會調查之過勞案件多數為心因性休克死亡,行業分佈以保全業及客運駕駛為多數,至被認定為過勞之案件多數為超時工作,且工時多符合過勞認定參考指引之長期負荷過重之要件(相關案例資料詳見附件一)。
' t9 Z7 t  d' I* H
0 u4 k* V' T3 B3 E4 \0 B另基於99年12月17日放寬過勞認定參考指引,及前項主動調查機制之影響,勞保局截至6月止之勞保過勞給付統計資料顯示,因過勞而獲得職業病給付之人次共計34位,給付件數為前二年同期2倍以上(98年15件、99年16件,相關統計分布詳如圖一及圖二),在保障疑似過勞勞工權益方面,向前邁進一步,勞委會表示將持續以關懷弱勢勞工之立場,以更積極之態度替勞工爭取應有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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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6 C( F: H0 L7 s7 n勞委會除主動協助疑似過勞案調查外,亦於3月11日始委請九大職業傷病防治中心開設「過勞門診」,提供過勞高風險勞工健康風險評估及過勞預防建議,迄7月底全國共計過勞門診16診次(如附件),共計139人就診,並已開出20份過勞風險評估報告書,提供勞工相關預防之建議。過勞疾病之防治應從勞工個人健康促進及工作負荷管理二方面著手。勞委會呼籲雇主應依法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工作,而勞工朋友們亦應採取個人健康自主管理,如有過勞相關疑慮或已發生疑似過勞案件需認定者,可逕洽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或洽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諮詢電話:02-3366-8266)。另勞委會亦於今年委託專業團體協助提供事業單位現場過勞預防輔導服務,各事業單位若有需求者,可洽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聯絡電話:02-23214869彭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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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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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9 07:54:05 | 只看該作者
嗆「父親節不快樂」 電資、保全工會籲修法消滅超時工作
0 q6 ~* Y7 K5 _6 p, j8 C張貼者: 18 個小時前林名哲 [ 已更新 15 個小時前] 2 Y2 J  p' M" q# |! @1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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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G0 G7 ^1 }4 R4 F# t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新竹地區保全業產業工會及其他聲援團體約兩百人,昨(8/7)日於勞委會前陳情抗議,要求廢除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讓工時回歸每天八小時,每兩週不超過八十四小時的標準。 # H) D8 O+ e$ V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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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家工會與勞動黨代表現場焚香祭拜過勞死好兄弟,並當場焚燒勞基法八十四之一法條,痛斥該惡法奪走多條過勞員工性命。隨後工會代表遞交陳情書給勞委會,並送上一大塊豬肝象徵「爆肝」,請政府儘速修法,別再讓更多勞工超時工作爆肝。
9 Y3 l4 y$ l" y/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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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9 07:54:39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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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 s, g8 b: h9 d2 d電資工會代表梁先生表示,許多公司在勞工求職時片面宣稱是「責任制」,要求超時加班,甚至下班前夕交付更多工作。他每天工作到深夜,除假日外幾乎沒有和家人、小孩相處的時間。保全工會代表羅先生更表示,他整個七月份沒有休假,一個月工作長達375小時,常常看不到小孩。羅先生感嘆,「這樣的父親節,我怎麼快樂的起來?」
# s: w/ x; s5 m3 b! t! p) W0 r5 Q3 P6 T1 E2 m) G) Z8 |* |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科長黃維琛回應,針對超時工作不給加班費的情況,會加強勞動檢查。至於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會再檢討法條的適用性,並訂出核備的工時上限,最快十一月會有初步結果。 + P+ B0 w# q# f

/ d9 b6 p" |2 Y' T. C針對勞委會的說法,兩家工會的代表認為光「檢討」法條是口惠而不實。以新竹縣為例,雖然勞工局定出280小時上限,但保全員的工時還是動輒超過三百小時。況且一天工作八小時,最長不超過十二小時,是維護勞工健康與家庭福祉的基本底線,不該因行業而有所差異。除了對政府提出訴求,兩家工會也呼籲保全業、科技業的勞工加入工會,透過集體談判進一步約束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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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3 10:25:09 | 只看該作者
「工時加蓋!健康加分!」北市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 即日實施2 v5 [; N8 j, z: F3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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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陳業鑫局長表示,為了照顧維護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工作者的工時權益及健康,由北市勞工局研訂之「臺北市政府核備勞基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審查基準」,歷經預告程序及聽證會議,廣納各界意見,經過彙整與評估後,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將分為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於今日(100年9月30日)公告實施。0 V% h5 k& G6 `% g
$ _, `0 d( V7 d; ]
陳局長進一步說明,於第一階段實施之對象共計37類,其中2類部分實施,實施對象包含保全業駐衛及系統保全人員、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民眾診療處)相關醫事技術人員及檢驗人員、房屋仲介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員、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及會計師、廣告業僱用之經理級以上人員及創作人員、客務企劃人員…等工作者。而第二階段實施之對象則為「中央部會之首長駕駛」、「保全業之運鈔及人身保全」及「航空業前(後)艙人員」,預計於10月底前實施。
0 r9 u8 M6 A+ }" |# V, c
0 J  ~' i; b" O7 n/ _1 F1 E: ^陳局長強調,審查基準實施後,除了將給予相關事業單位進行宣導,並指導事業單位主動與過去已簽訂約定書之勞工重新簽訂約定書內容,以符合基準規定,勞工朋友亦可向雇主主動要求重新簽約;此外,勞工局將加強相關事業單位的勞動檢查,一旦發現雇主未依基準規定,而使勞工有超時工作等違規情形,必從重處分,最高可至新臺幣30萬元,以徹底落實審查基準的決心。' @$ O" o2 g( T) w
* D& M0 [: G. n5 q# T+ R
陳局長呼籲雇主不應濫用責任制概念,藉以合理化過長的工作時間制度,甚而危及勞工生命及其家庭幸福,造成公司、產業及社會人才的損失,此非勞工、企業之福。期待透過審查基準的實施,改善勞工身心健康及福祉,逐步達到友善職場的目標,建構安全有尊嚴的優質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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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10-13 07:47:12 | 只看該作者
「工時加蓋!健康加分!」北市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 即日實施
% w& V2 u4 F! L) z
  j0 ?4 _$ A2 q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陳業鑫局長表示,為了照顧維護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工作者的工時權益及健康,由北市勞工局研訂之「臺北市政府核備勞基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審查基準」,歷經預告程序及聽證會議,廣納各界意見,經過彙整與評估後,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將分為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於今日(100年9月30日)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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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Q$ V. T6 ~- a# A) Q# E2 j陳局長進一步說明,於第一階段實施之對象共計37類,其中2類部分實施,實施對象包含保全業駐衛及系統保全人員、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民眾診療處)相關醫事技術人員及檢驗人員、房屋仲介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員、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及會計師、廣告業僱用之經理級以上人員及創作人員、客務企劃人員…等工作者。而第二階段實施之對象則為「中央部會之首長駕駛」、「保全業之運鈔及人身保全」及「航空業前(後)艙人員」,預計於10月底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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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強調,審查基準實施後,除了將給予相關事業單位進行宣導,並指導事業單位主動與過去已簽訂約定書之勞工重新簽訂約定書內容,以符合基準規定,勞工朋友亦可向雇主主動要求重新簽約;此外,勞工局將加強相關事業單位的勞動檢查,一旦發現雇主未依基準規定,而使勞工有超時工作等違規情形,必從重處分,最高可至新臺幣30萬元,以徹底落實審查基準的決心。- a) {2 \0 M6 V# D- {

5 q7 ]7 [% [/ a: [. g4 [9 F陳局長呼籲雇主不應濫用責任制概念,藉以合理化過長的工作時間制度,甚而危及勞工生命及其家庭幸福,造成公司、產業及社會人才的損失,此非勞工、企業之福。期待透過審查基準的實施,改善勞工身心健康及福祉,逐步達到友善職場的目標,建構安全有尊嚴的優質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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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5 08:48:38 | 只看該作者

壹、集體勞動關係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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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謂勞動三法?

2.個別勞動關係與集體勞動關係之內容

3.勞資爭議與爭議行為之類型及其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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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勞資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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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勞資爭議事項有二種類型,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可否以仲裁方式處理?

5. 專業獨任調解人及仲裁人的機制?

6.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

7. 簡化了罷工的條件,對罷工的勞工有那些免責的規範?

8. 爭議行為進行原則是什麼?有無損害賠償之規定?

9. 勞工進行訴訟有那些協助?影響將來訴訟類型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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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5 08:49:17 | 只看該作者

參、團體協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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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何謂團體協約?

11. 公司面臨勞工或工會要求協商團體協約,可否拒絕?

12. 體體協約哪些情況為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之情形?行政罰鍰?

13. 體體協約協商代表如何產生?簽訂團體協約之資格為何?

14. 團體協約是否應送主管機關核可及備查、公開揭示?

15. 那些團體協約於簽訂前應事先取得核可,未經核可者歸於無效?

16. 團體協約得約定之內容?及不得限制雇主之內容?

17. 團體協約得約定雇主僱用勞工以一定工會之會員為限。有那些情形是例外?

18. 團體協約之關係人?關係人之義務為何?

19. 團體協約簽訂後,勞工自團體協約當事團體退出後,團協約之效力是否仍繼續存在?

20. 團體協約之優越性,其與勞動契約間之關連性為何?

21. 何謂團體協約之延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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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5 08:49:46 | 只看該作者

肆、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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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勞工加入工會權利或義務?是否有不加入的權利?不加入有無罰則?

23. 那些人不得組織工會?

24. 工會的類型、籌組程序及章程之訂定及記載事項為何?

25. 工會會員、會員代表及會員代表大會?

26. 主管人員一定不得加入企業工會嗎?可有例外嗎?

27. 工會理、監事被選舉資格是否限定為本國勞工?但參加工業或商業團體者可否被選為工會之理、監事?

28.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及連任次數限制?

29. 工會幹部執行職務致他人損害之連帶責任?

30.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與其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分別有不同之法律效果,您分的出來嗎?

31. 新法對勞工組織、加入或參加工會有那些保護規定?如雇主不遵守有何罰則規定及行政救濟為何?

32. 擔任工會職務之會務假有那些保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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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8 09:55:40 | 只看該作者
勞委會檢討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一(責任制工作者),部分行業工作者經檢討後不再適用7 ^4 J; {' t4 U# x# I- J"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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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表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立法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之工作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俾擴大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之政策得以「無縫接軌」;勞委會歷年來均以審慎的態度,核定特定工作者適用之。有鑑於該條規定實施至今,社會經濟情勢已有顯著改變,且各界對此一議題多所關切,勞委會今年即針對業已核定之工作者陸續進行檢討。除本年4月間已邀集保全業之勞資團體、相關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進行研商,並據以訂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以作為地方政府審核時之參考外,賡續針對人數較多、爭議性較高之工作者進行檢討,獲致具體結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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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分兩階段排除適用,並針對現階段暫無法立即排除適用之工作者訂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場所及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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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訂定「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F% P9 u9 D0 Q8 u$ j

6 c3 a" d* E& f7 q. i三、托兒所保育員:自102年1月1日起排除適用,於尚未排除適用前,訂定「托兒所保育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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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旅館業鋪床工: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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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W1 z+ q) }% h" |! a勞委會強調,所有排除適用或預告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將於法制作業程序完成後生效。至於現階段仍適用該條規定之工作者,其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之書面契約,仍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可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然勞工之工作時間尚非全然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各該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當可依新頒布之審核參考指引,在不損及勞工之健康與福祉之前提下,審慎核備。至於非屬核定公告之工作者或縱屬該等工作者,惟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仍不得適用該條之規定,違反者將依法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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