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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不適用無形資產分年攤提之規定
(20110110 10:40:54)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以未取得專利權的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者,不屬於無形資產範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計提攤折費用規定。 S4 E9 I, m$ A4 O* Q
! V, J4 q, [( x4 X: I8 y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查核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列報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攤銷費用1,000萬元,由於該專門技術並未取得專利權,無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計提攤折規定之適用,予以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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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說明,營利事業以經營團隊所擁有之專門技術作價,如未取得專利權,形式上即不屬於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的範圍,且營利事業通常無法充分控制其團隊所產生之未來經濟效益,更無法定可享有的年數可為估計攤折的標準,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7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認為企業所擁有具備專業技能的團隊,不符合無形資產「可被企業控制」的定義;基於課稅明確、公平原則,及避免租稅規避之考量,不宜將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的無形資產,擴張解釋為包括不被企業控制之「專門技術」在內。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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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f: l, Z5 b. @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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