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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台商在大陸研發之技術於2010/2/1向大陸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並同時申請保密審查,嗣經大陸知識產權局通知無保密必要後,於2010/6/1在台灣提出專利申請案,惟於2010/5/1已有其他廠商以相同技術先在台灣提出申請,因為前述在大陸研發之申請案無法在台灣主張優先權,基於先申請原則,前述台商在台灣之申請日6/1,即會晚於其他廠商5/1之申請日。: q8 Y; K. [4 D# a( u8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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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前述保密審審查所影響者,為在大陸設研發中心之台商,對台商而言,基於市場經濟之考量,勢必仍需在大陸申請專利保護。因此,兩岸如能相互承認優先權,對大陸台商而言,其研發成果能得到兩岸之專利保護,將更為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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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 q7 a+ N, }前於大陸專利法修正公布時,經濟部智慧局已注意此項規定對台商之影響,前於2009年11月已在大陸舉辦之「兩岸專利論壇」反映台商所遭遇之問題,並已獲初步回應,將儘量縮短其保密審查之期間。惟如兩岸得以相互承認優先權,將可削除此項規定對台商之衝擊,因此兩岸相互承認優先權之議題將更形迫切。+ d# y6 o( |/ k)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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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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