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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交流] 科技新貴的心聲--責任制 vs. 時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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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08-2-15 09:15:1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轉載:PPT BBS 電吉他手,本篇文章的原版作者 2003-11-02 19:01:00
- M" p0 E- {2 w9 Q4 H上班打卡按時間制,加班沒加班費按責任制.....□" ?! ]* |; G8 `; w, ]1 s( v# e+ Q

6 t( \/ v. m! ~) _# E
一般來說,私人的公司都有一個規定的上班時間,比如說八點到五點或是九點到點。特別是工廠,絕對需要有這樣子的制度。基本上來說,老闆以你工作的時數支付你的薪水,或者說明白一點,就是用錢買你的工時。這種叫做時間制,我想沒有人會有任何的意見。- R7 S6 p& u, [! m

8 z# b: w2 U2 k$ Y那什麼叫做責任制呢?責任制的意思很簡單,就是你的工作,你必須把它做好、做完,而且必須對你的工作成果負責。你愛幾點上班就幾點上班,愛幾點下班就幾點下班,一切以成果論英雄。就這麼簡單。我想這個定義也應該沒有人會有任何的異議。
: w) Y$ o: l8 e/ H6 n% X# F
: |- `" c, Z7 c- \4 g, F- }3 \/ D7 U問題來了,台灣的公司實行的是「看什麼對公司有利制」。
. ^- I/ G) l5 A6 Y- {9 p8 y2 J% F( O$ }+ x- m- l% K* ]  J! {1 j
早上上班時是時間制,遲到必須請假、考績變差、還得扣錢。晚上還要看你事情有沒有做完。事情沒做完時是責任制,得加班把分內的東西做完,加班費?免談!誰叫這是你的責任?如果你在下班許久之前就把事情早早做完了,不好意思,公司現在是時間制,不到規定的下班時間不許走,如果你早退,除了考績不好之外,還得要扣錢。喔,還有,你能早早就把你分內的事情做完跟你的效率與能力無關,純粹是公司給你的工作量不夠。從明天開始,事情加倍!!1 S+ M0 M, ?' {/ w/ A5 y

3 m' r# [/ J2 K4 j  F有沒有人能告訴我這是否合理?千萬不要告訴我「這是合理的」,也不要告訴我「大家都是這樣子的。況且,你必須要入境隨俗」。合理的制度應該是早晚一致。合理的制度應該是因職業而定。試問,一個業務在下班打完卡之後是否應該陪客戶出去吃飯?陪客戶出去吃飯是否算出差?如果是以時間制計算,是否應該發加班費?如果是公司行責任制,那為何要打卡?
% q% S; l- W$ p& t! A: Y) e, S. K( f4 d6 S
早晚不一致的制度不但會造成工作上的混淆,還會帶來員工士氣上的低落。8 L, @8 ^% c+ P5 L, o6 b* L
! r6 G$ W% t, I# l  b; o" ?
一般來說,絕大部分的人都是十分敬業的。如果公司不跟員工計較,員工付出的只有多,沒有少。我有一個朋友,他所上班的公司以前是實行責任制,而大部分的員工仍然在九點左右到公司上班,了不起晚一點點到。那時你在晚上十點時到他們公司去看,依然燈火通明,許多員工仍然在繼續努力奮鬥。現在他們公司改行時間制,上下班要打卡,遲到早退要扣錢。晚上七點不到,所有員工都已經走的差不多了。你告訴我,以公司的角度來說,哪種制度比較划算?7 a- A: Z: u6 _& I3 @. v" Q

6 J: i7 X# r! S* `# t9 O尊重員工的公司,員工也會尊重公司。就像我一位朋友講的:「我要的不多,只不過就是appreciation(感激,尊重)而已。」台灣的公司不懂得尊重員工。台灣的員工也只好學得會跟公司計較,哪裡有高薪哪裡去,忠誠度低落,也只不過是因應環境,適者生存罷了。台灣的公司想要成為世界級的企業,先從「尊重制度」及「尊重員工」這種小事做起吧!!
; u+ Y( H6 \$ r

& Q5 d8 A6 T$ }9 G( B1 n可參考其他連結:+ g0 E0 J3 M  j! k1 u

- P0 }4 K  ?4 z1 d二個大窠呆- [HR爆料]---責任制
, Z1 b2 g) g6 K* ]3 v5 Q7 y責任制這個東西產生的年代距今幾乎是不可考,但卻從電子產業漫延到各個產業,一般來說責任制的運用已被無限上綱,只要掛上責任制的帽子,這個職務的工作大部份來說都不能領 ...
) n+ T3 A0 l5 H1 J4 `4 G2 b$ y  ]3 C0 J) n
採「責任制」員工,公司可以不付加班費嗎?-姜律師法律部落格-新浪部落/ g- h6 `8 W( r- ^# Z
在台灣,很多企業採取「責任制」,在「責任制」之下,員工如果加班、超時工作都不會發給加班費,這對大多數員工來說,無疑是相當辛苦的,究竟勞動基準法有無關於「責任 ...: b4 i  i; r! I, r8 F3 O

1 Y- P4 o4 i1 |責任制註定領不到加班費?
0 T7 R% a& t; n+ D  E9 W. O勞委會核定試用責任制之工作者* H) S& E1 D3 E! G3 `
勞動基準法全文5 d, D9 J7 L# b) O" ^& W
延長工作時間補休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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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 (11)
41.57% (37)
25.84%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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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主| 發表於 2008-2-15 09:20:43 | 只看該作者

我們公司是責任制,所以加班沒有加班費

http://blog.roodo.com/nobi_tpe/archives/469689.html
9 ~  H- D! C9 Q1 L5 P. R; r4 w. \0 G& ?8 e! w7 ?. F
因為想省人事費用,現在很多公司都會來這句
) |, O. s% Q, X「我們公司是責任制,所以加班沒有加班費」
( m# E5 n3 V" R) L" ^5 e: }# @: A/ @0 t! W& `; V
賊∼∼∼$ G6 k% N9 c# l$ ]8 C6 ]
$ H( h- C+ b1 l3 o4 `1 l1 j
不過,你鳥他咧...不給加班費,就去申訴
; r  u" |9 {* F; f但是要看一下你是自願加班,還是被強迫加班
0 \, l) ^0 W* N+ q6 T
0 q. B/ Y! N7 y! }4 U& Y要我假日去上班,越想越不爽,決定貼文發洩# v& l# s, h6 [
(p.s 現在有工作機會的也麻煩通知一下,去要過債之後我現在膽子大的咧)
1 C! @+ Q# B, P/ t: e/ p
# N7 B7 E$ `& M依據勞動基準法& M) V. {3 O6 c; E- l
第四十二條
4 Q6 X' F% x5 E/ C+ j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8 R  m4 F, D3 g( p$ W1 @1 o
( @7 w/ \  G% i" v! {# Y也就是說,除了你工作規則上訂定的時間之外,你的主管要求你來加班,是可以拒絕的
% Z: C3 z; v% q- |( T你跟他說「不,不好意思,我家裡有事,所以禮拜天不能來」
" {, s. ]+ V) r5 A$ i他沒權力因為這樣罰你錢或開除你...甚至,跟你要求證明的權力都沒有,因為那是你工作時間以外的私人時間
  T9 B# Y6 Y: M  d( z- ~) ^$ \! R2 x2 C, E9 T# H
再根據第三十九條
. }& C: t2 Z, D) U; N0 O0 i5 p  V' A# V5 ?0 |# V; o, @% ~. A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3 c2 X5 }5 t6 W; V
: ?+ R+ y! i5 F! F1 x* s2 D也就是說,強迫你來上班,你也來了,就不能說不給錢" g7 E0 C' ?5 x+ C8 |( R
什麼「公司是責任制,所以沒有加班費」這句話,如果你是志願加班,那就沒立場要求
% b" I9 F7 i" l7 E( c7 b0 B4 x' O可是如果你是被主管強迫過來的話,他不給你加班費怎麼辦: n9 N4 J8 b% V! J3 P/ t
1 G6 {8 w' [3 u
簡單...電話拿起,在台北市的話就找勞工局第二科申訴...
, C( f) W# J7 O1 g0 C+ N8 u) {4 L& L( ]6 r# R
拿我自己做例子
: W" i: A1 O" f有過幾次主管要求,這個月目標還沒達到,所以我們禮拜天來加班吧
; ?, B+ r. z/ R8 E- t3 H" x在你願意承擔被主管白眼,或其他同事說你不合群的情況下,法律保障你不來加班,公司沒資格懲處你' [& \5 \( }, Y- ~3 b; s
而你來了,可是沒加班費補給你.....違法,你可以申訴- c% m+ I1 o2 ]7 Z
你申訴之後,公司會被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0 n$ X) n: l; L1 L1 O

/ y' C: Y3 @' J" n為了避免我一直氣下去,造成身心靈的創傷,有新的工作請介紹我2 `6 M- a/ O# Y

0 Q0 C+ l+ U! p9 d; a" S還有一種,面試的時候講好固定周六週日休假,突然之間變動你的工作時程+ v+ t. z) c0 ^, J
因為工作時間也屬勞動契約的一部份1 e4 S# Q* i+ }8 b, ?( C$ l
所以是雇主片面修改勞動契約,你沒辦法爭得過他,他有他的營運考量: V6 j9 c% O" j& _( O5 a2 ]
也不太可能因為你的抗議就停止施行
/ {/ I9 \6 X& t) g9 \! Y但是,在這時候,因為是他違反契約,所以你可以依法請求資遣
+ X. O  I& q! o+ j4 l4 G- u( Z幹了五六年的就可以領五六個月,像我在這邊上班三個月的,只能領到1/4個月3 x+ a( J2 |7 ?' E1 v
怎樣取捨就看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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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08-2-15 13:09:52 | 只看該作者
在台灣一般的公司或企業,如果你搬出法條來計較的話,雖然是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也直接跟主管撕破臉,接下來就很難再待得下去,除非你是公司非你不可的人才,一般人通常都會選擇默默的忍受這種不合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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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08-2-15 22:53:36 | 只看該作者
我們公司RD基本上也是責任制
" \1 b5 b. {* ?  {# x- ~7 d( Z而且資源與責任分布的很不平均3 j* Z7 {6 _; R. K
有能力的人要做一大堆事% {3 d! _8 v/ W  D
中等能力後台不夠硬的  會一直被凹加班! k5 }" J! m* Q0 X6 U
很弱的  被當成米蟲  主管不會給他事情做  但是公司也不會主動送走他
8 n& _! x( ?9 {% f分紅的時候   前面提到的三種人   第二種跟第三種會拿得差不多
, g: v- s2 ]! F甚至如果  第二種有因為被壓過頭有反彈的話   還會比第三種 拿到的bonus少4 ]  p9 O5 Z# R' |1 |) n
這種 劣幣 驅逐良幣的 結果  造成公司只剩老人   員工流動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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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08-3-2 22:07:29 | 只看該作者
我同意,責任制的遺毒!就是大家一直混到很晚,
" Z; ~8 h- f# u" S. s沒事幹也要在那邊撐,有啥意義?
; I5 h) f5 T; k2 P! ^& E事情做完就回去了,腦袋放空,休息一下,
" Y& Y8 x. k9 d5 p) S看點課外讀物,對工作效率來說,有的時候還有些幫助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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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08-3-15 01:12:24 | 只看該作者
我的單位屬於技術後勤支援..屬責任制.原因是前段工程失敗必須要靠我們全力完成.
3 o7 r/ `7 H3 _' N& [若是按照正常制度會開天窗.時間一到團隊都下班.隔天會死的很慘...
. X( J# Z. L  u0 O( i我是覺得視單位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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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08-9-19 17:13:36 | 只看該作者

勞委會:責任制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仍有勞動基準法之保障

(20080919 15:24:48台北)針對業界常有所謂「責任制勞工」不適用勞基法之誤解,勞委會表示,勞工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縱屬「責任制專業人員」,仍有該法相關規定之適用。勞委會強調,如果非該會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定之工作者,或其勞動契約未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者,均無該規定之適用。: J1 }  g# M4 }

. s6 h' N' _8 S4 \  w勞委會表示,民眾如欲查詢哪些工作者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可利用勞委會網站查閱。如有契約核備之疑義,可逕向各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處(局)洽詢。+ N0 H  I, I4 k: h1 e. b1 f
0 P" t) Y6 Y4 E" y5 x8 E+ v
勞委會表示,有鑑於勞工工作態樣多元,部分性質特殊之工作者於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工時、休假等規定時,有窒礙難行之處,為增加該法之彈性,使可適用於更多的行業及工作者,於民國85年特訂定第84條之1,針對工作性質特殊之勞工,如監督性、間歇性或責任制等工作,其工時給予特別之考量。依該規定,這類經勞委會核定的工作者,可由勞資雙方以書面就工時、例、休假等事項作更具彈性之約定,惟契約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始生效力。
7 {; h$ s. ]3 R. p7 J
% b3 L4 J- N; d) U7 U勞委會進一步說明,所謂的彈性,並非指工時可以完全無上限或全無例假。勞雇雙方在約定時,仍須參考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基準,在不損及勞工健康福祉之前提下來訂定。舉例言之,勞雇雙方可以約定較法定正常工時上限更長的工時,但超過約定正常工時者,仍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再如例假,雖不必僵化於7日中需有1日,2週內排2日或4週內排4日,亦非不可,但不可約定全無例假。% t+ K; z( |* r( c& Q

/ o. d) B" l+ K9 q3 w) I- R新聞稿網址:http://www.cl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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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0-9-27 07:50:47 | 只看該作者
工程師 過勞死難認定? 家屬轟勞委會2 T: E3 x8 b6 n) P) E! b
yam天空新聞 - 19分鐘前
. m) ]0 O3 ^+ S- N1 O- F7 v
! }6 f( @" \  u8 o7 B/ k
一名年僅29歲的工程師,今年1月被家屬發現趴在家中堆滿公司文件的電腦桌前,無呼吸與心跳,送醫不治死亡。家屬表示,這名工程師每日嚴重超時工作,但公司卻不願認定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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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10-10-3 07:24:21 | 只看該作者
台積電八八專案鼓勵員工早下班
# U3 D& X: k7 k3 w. _ 公視新聞 - ‎2010年9月27日‎, l. [0 `; C6 ?: ]
5 y5 H" X  c8 y: F/ H8 d, X  r  Q; F
科技公司員工被外界戴上"科技新貴"的帽子,以為他們薪水高還有股票分紅,但事實上科技業的工作時間長、壓力大,經常半夜還在加班開會,很多人都是滿腹苦水。 不過台積電為了員工的身心健康從今年開始推動正常下班政策,希望在晚上八點之前有八成的工程師可以下班回家,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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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10-10-8 08:32:14 | 只看該作者
上班打卡制 下班責任制?<<新聞稿>>1 ~5 ?. ?' I0 l3 ]" R+ i

% ]6 f3 I! O$ o6 i7 r% P- G      日前繼科技廠接連發生員工過勞死案例後,勞委會決定針對科技業進行大規模的勞動檢查。我國勞工平均工時算長嗎?根據勞委會99年國際勞動統計提供之行政院主計處「薪資與生產力統計年報」,2008年(亞洲及歐美先進國家)、台灣員工「平均週工時」普遍高於美、加、法、德、英、日、韓等國,僅次於新加坡與香港。在台灣,「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的工作形式儼然成為現代職場文化。究竟上班族的責任制加班型態為何?又對上班族造成何種影響呢?; R' m6 R+ I) R' ?: d) Y; A. `
$ S( g+ e  N: j: }1 p" o" t
  根據1111人力銀行調查,高達7成8的受訪上班族是無償加班的「責任制員工」,平均每月得責任加班32.92小時;這些無償加班的員工中,更有16.52%的職務非屬勞基法中得以另行約定工時者,但卻只有4%受訪者表示企業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屬合法的責任制工作者,其餘近9成5的受訪者不知道或沒有主管機關的認可!
6 X4 v) i, K* }- p% M! j; L: R  h( ~) [3 B! }
  7成5責任加班族的責任制加班並非自願,更有6成3的「責任加班族」表示曾經因為工作加班太過頻繁而出現健康問題。面對責任制加班的工作型態,3成4抱持著為求生存、委曲求全的消極態度。8 ^, ^. T" \. i5 F8 Z% T) k" g8 x
: T$ ^  S; m* V
  受訪上班族有5成5不認同自己的工作模式,3成6認為不該無薪加班,可接受者普遍認為合理的每月責任制加班時間平均為16.21小時。另外,4成5受訪者能接受公司增員紓緩加班現況,因而造成人事成本增加、公司獲利減少,能接受者平均願減少5.91%的年薪。上班族則認為公司應提高員工工作效率、提供加班費/補休假、減少會議/縮短開會時間,才能避免無薪加班的情形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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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10-10-8 08:32:35 | 只看該作者
1111公關總監何啟聖指出,我國法定工時兩周不得超過84小時,每7天至少需休假一天,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需加發1.33倍以上之加班費,休假日上班除加班費外還需補給休假。但自民國85年特訂定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限度開放如監督性、間歇性或責任制等工作,得以不受上述勞動條件限制,自行約定工時,自此職場上「責任制」風氣大開,不乏企業將「責任制」無限上綱,使得員工「加班不加價」、甚至出現危害健康,甚至過勞死的狀況。
% k4 b% [2 {  P$ S, K2 r$ F3 K( P
- ^4 y/ C5 N3 _1 [4 b' ^  何啟聖表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一所稱「責任制專業人員」之職務,須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公告,經由勞資雙方以不損及勞工健康福祉之前提,就工時、例、休假等事項簽訂書面合約,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始生效力。因此,多數企業片面要求員工「變更工時」不給付加班費,或在合約約定工時之外「無薪加班」,恐已違法。
: [8 C8 Y8 U3 v0 H9 a5 C+ l( h) W8 D
; M/ b, R; f$ W( r' v/ O# t  何啟聖認為,員工是企業最大的資本,無論員工加班是否涉及責任制範疇,常態性加班勢必對員工體力與精神上造成耗損,影響工作效率、增加離職率,甚至危害身心健康。建議企業,若公司有常態加班現象,應檢視員工作業流程「流暢性」,和硬體設備的「充足性」,以及人力的「彈性」。如增設辦公設備,減少不必要的開會與等待時間,在旺季採非典型雇用的彈性人力運用等,以提高產能並兼顧工作效率。為了不讓「Over time」成為「All the time」,員工也應調整工作態度,上班時專心公務,避免私事干擾,並透過團隊合作,找出提高工作效能的方式,如此下班後才有足夠的時間紓解壓力舒展身體,保持高效能的健康身心。6 L1 s- @" ^! @* ]3 W+ b
6 B) R3 h- o$ b
  現為樂活教練作家的張杰倫,原本在唱片公司工作,每天長時間責任制加班,曾被醫生判定為過勞患者,甚至在32歲罹癌,他當下決定辭去工作,開始放慢步調研究如何強身。三折肱而成良醫,張杰倫還出書教上班族如何「防過勞」,他提醒許多上班族,尤其是工程師或夜班輪職者,切勿輕忽晚間11點到凌晨1點的「養肝睡眠」,若長時間熬夜工作,健康狀況恐將令人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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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10-10-8 08:33:32 | 只看該作者
根據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它性質特殊之工作者,得由勞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其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勞基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址。報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核備,不受相關條款規定之限制。
: ]' M3 S: s1 B( N
5 V: \: ~5 O. v# M! _- \$ A  49.67%的受訪上班族表示,現職平日及假日加班皆無補休或加班費,28.10%假日加班有補休假、但平日加班卻無假無薪,合計共有77.77%無薪加班,成為就業市場上普遍統稱的「責任加班族」。進一步交叉分析職務別與責任制加班,以「企劃設計」、「旅遊餐飲」、「業務貿易」等職務最常出現「無薪無假」責任制加班的情形。
) m6 t2 A' f8 Z* [' c5 y' h- }
$ x) V1 L0 @9 B8 c' a5 x- [    受訪的無薪加班「責任制員工」,有67.41%不知道任職企業是否有針對責任制職務報請主管機關審核,28.57%則確定公司沒有提報勞委會審核!
4 t6 y. }  h5 @9 B0 U+ s6 m. r5 f9 @8 ^1 J+ M" t6 x: ~; \2 c2 o
  需要「責任制加班」的受訪上班族中,51.79%為責任制專業人員(專門智識或技術完成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15.18%屬監督、管理人員;但也有16.52%受訪上班族表示,工作性質皆非勞基法制定之責任制工作。$ o0 z  i7 z) J  o! H- g3 S

# V8 R, W) \! ~! P7 |  何啟聖表示,依據勞基法定義,廣告業經理級以上、創作人員,以及廣告業客務企劃人員皆屬責任制工作者,主因在於企劃設計多以團隊或專案方式進行作業,工作時間常須多方配合,因此工作型態更需彈性。而旅遊餐飲屬服務業,常需配合消費者需求,在旺季出現責任制加班情形亦為常態,如空服員就是勞基法核可的責任制人員。此外,以業績和獎金為主的業務貿易工作的時間和地點都很彈性,四處奔波拜訪接洽客戶,如勞基法核可的保險業外勤、房仲不動產經紀人,都屬責任制工作者。但提醒企業主,即便是依程序核備的責任制工作,在約定工時之外要求員工延長工時,仍需依勞基法支付員工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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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10-10-8 08:34:00 | 只看該作者
責任加班族平均每月責任加班32.92小時,其中又以資訊/科技業及營建/不動產、媒體/出版三大產業最多。但僅有13.84%責任加班族的任職公司強制要求加班,其餘60.71%則是受限於工作未完成而不得不加班,甚至有18.75%及6.7%是自願留下來工作及主管沒離開而不敢走的「自願加班族」。% R+ m7 e4 ?. Q; m7 G4 k! D
! V! X' f0 W  @8 ^# f
  面對責任制加班的工作型態,34.38%採「為求生存、委曲求全」的消極態度,其他態度還有「等待更好機會、隨時準備跳槽」(27.23%),「趁年輕,能撐就撐」(18.75%)。曾經因為工作加班太過頻繁而出現健康問題的責任制加班員工有63.39%。
' U! J! ?4 T( a  [" A- d. M9 y
  何啟聖提醒,許多「自主加班」的上班族為了討生活而焚膏繼晷打拚,卻成為「用健康換錢」的過勞一族。何啟聖建議勞資雙方正視不合理的工時問題,讓彈性疲乏的員工獲得適當休假、替員工辦理定期健康檢查、適時的提供相對的薪資報酬,讓員工信任公司、樂在工作,才是企業永續經營的方針之一。/ O, e+ T# T7 y3 I+ d: d
! D" C% b% t* |- f- C
  所有受訪上班族有54.9%不認同自己的工作模式。對於合理的責任制加班時間,有35.95%受訪者認為完全不應該無薪加班,其餘的64.05%可接受的加班時間,平均每月16.21小時,折算工作日平均每日不到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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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10-10-8 08:34:26 | 只看該作者
交叉分析責任制加班者與一般上班族的年薪狀況,責任制的員工平均年薪高出一般員工12萬3960元,平均月薪多出約1萬。何啟聖分析,責任制員工雖未領取加班費,但時間與精力的付出,相對反應在薪資報酬上。
7 {0 z6 Q1 G3 h
3 I% W" \: X( ?- j  雖然責任制加班苦不堪言,但若公司增員紓緩加班卻因此造成人事成本增加、公司獲利減少,在這種情況下,有45.1%的上班族願意接受減少年薪,減幅平均為5.91%。
7 ~6 t! q+ n: N4 f可複選情況下詢問如何避免員工責任制加班?前三名的建議是「提高工作效率」(54.58%)、「提供加班費/補休假」(53.92%)、「減少會議/縮短開會時間」(47.71%)。+ ~6 s8 W2 O  E; g

" p8 q/ V. \2 E- ?& y  何啟聖建議上班族調適心態,減少加班是企業與員工共同的責任,若發現工作常態加班,不妨逐一檢視每日工作排程與內容加以紀錄;制定例行性公事的標準作業、減化流程,在允許的行程中壓縮時間,避免重複性前置作業浪費時間,以利縮短加班時數。若自身工作已完成,切勿自掃門前雪,應以團隊績效為考量,主動積極協助同仁完成,才是減少加班機會的積極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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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8 08:39:31 | 只看該作者
轉跑道創業 前工程師擺脫加班─吳先生<<案例稿>> " C& X( b' D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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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時期就讀機械系的吳先生,畢業後順理成章的進入科技業。在科學園區工作了6年。吳先生自嘲,當時的自己正是屬於「半過勞死」的那一群。因此在幾個月前就開始籌劃自行創業之路,雖然創業之路是辛苦且未知的一條路,但還是毅然決然與朋友一起離開科技業,合夥投資精緻飲料店,脫離成天盯著電腦的日子。" `" L0 N. B0 h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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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8 08:40:58 | 只看該作者
回憶起擔任工程師的生活,儘管公司並未硬性規定員工的上下班時間,也沒有用打卡制來規範工時,但由於主管大多8點就到公司,員工們相對不敢比主管晚到、只好配合。吳先生說,這樣的上班作息也可算是「另類」的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而且還是打早上8點以前的卡!; r' {: Q' _" l: @4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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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下班時間是晚上8點左右,但在趕案件的時候,工作到午夜也是常有的。吳先生坦言自己屬於先苦後甘的積極型工作者,因此會希望在最短時間內把所有工作完成,由於案件時效急迫,有時仍需於下班後將工作帶回家繼續打拚。長時間使用電腦的後果,就是讓吳先生的手及肩膀長期酸痛,儘管離開科技業已經一段時間,雙手依然有酸痛的後遺症。除了身體疼痛外,吳先生說那家公司員工普遍在工作第二年開始就會出現尿酸過高的症狀。需要集中精神動腦操作電腦的他覺得,這些年在科技產業的工作時間讓他精神、身體都感覺到相當疲倦。7 M. D2 x! K: W' K# q5 `# i&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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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吳先生與朋友合夥經營中南部的知名飲料連鎖店(T4清茶達人),儘管創業初期的獲利不如以往在科技業時那樣穩定,但是工作時間彈性大;而且自己當老闆的自主性高,因此心情、精神甚至是健康,都比過去改善許多,更是一圓開店當老闆的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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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11 08:09:43 | 只看該作者
南亞工程師過勞死的啟示:評估你的健康良率
( y2 Y2 t/ }/ C4 R  G% |聯合新聞網 - ‎2010年10月15日‎
8 g* d2 Y# z% s1 y+ V% M8 t( Q$ r8 L7 ^5 C( h1 c' ^
日前傳出南亞科技的年輕工程師疑似過勞死,又讓台灣科技產業超時工作的問題浮出檯面,這群號稱科技新貴卻過著昏天暗地加班人生的科技人,無不再次對於自己的健康心驚膽跳。 由聯合電子報發行的最新一期【聯合書報攤快遞】,節錄了《財訊雜誌》文章「一個年輕工程師之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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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11-1-28 09:22:44 | 只看該作者
不適用責任制員工超時工作九大科技廠挨
8 y) F: W0 {: N, q  I3 i/ Q% ^中時電子報 - ‎2011年1月20日‎
! f! d) z0 ?) @: `. h' T% u
9 [; P8 P- M2 n2 ]: ~高科技電子新貴高收入、巨額年終獎金令人稱羨,但長期絞盡腦汁、逾時工作造成過勞死的案件時有所聞。北市勞動檢查處去年底勞檢轄區卅家科技電子大廠,發現建碁、華碩、西門子、遊戲新幹線等九家廠商均有員工超時工作等違法情節,北市勞工局依法對九大科技廠商開罰,並隨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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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2011-1-28 09:23:19 | 只看該作者
北市勞檢電子業9家違法 * ]5 @: b3 F; g! w( V6 r" R
聯合新聞網 - ‎2011年1月19日‎$ ?  l, F% r1 \% w
( \5 g7 B" |1 J7 x
電子新貴的高收入,雖令人羨艷,但經常逾時工作、熬夜加班,長期身心俱疲,屢傳「爆肝」、「過勞死」。台北市勞檢30家高科技電子製造業,發現包括建碁、華碩等知名廠商都有違法情節,均分別做出裁處,做出行政指導,或依違反勞基法開罰6000到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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