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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12-7-6 1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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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對於兩岸合組機構解決相關糾紛之討論,與會代表則表示,以爭端解決之目的來看,救濟程序之決定應是依法可為執行名義者,方為有效。而兩岸合組之機構相較於現有之救濟或處理途徑,如僅是提供建議或意見,其對台商之效益或者有限;而若在個案上有實體決定並可據以執行,則如同該決定凌駕現有法律救濟程序,除有法源依據之問題外,在兩岸現行法制下亦不可行。與會學者並認為,中國大陸現已有於法院設立涉台案件之專庭,如能對於智慧財產權所生糾紛設置專業法院或專庭,增加台籍審判人,配合兩岸學界及實務界之交流,應有助於提升審判品質及判決公信力。4 Q$ H* n4 x/ h7 @9 @* l- ^
, k, V [. l& }, ~在現行兩岸合作機制之運用方面,與會專家則建議一方面可藉由資訊彙整分享與重大案件通報,協助台商透過中國大陸行政查處機制保障其權益;另一方面在兩岸協處機制,則可藉由專家參與甚或成立民間監督小組提供意見,以提升處理結果之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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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表示,對於與會專家及代表所提出之建議,包括協助設置專業法院或專庭、增加台籍陪審員或調解仲裁人員、促進資訊分享與人員交流等議題,經濟部智慧局將於兩岸智慧財產權工作小組中提出,由雙方討論、推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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