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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探討]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制定「產業創新條例」,並廢止「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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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8 08:19:55 | 顯示全部樓層
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須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屬高度創新活動態樣,始得適用投資抵減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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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7 09:27:26)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現行產業創新條例之租稅優惠–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其審核機制與以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下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不同,納稅義務人欲申請適用研發投資抵減者應特別注意。; C- q) N3 j1 q0 ?# q1 s- l& h; ^

+ [8 e  A. W: r; L) F' h6 v該所進一步說明,以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研發投資抵減係由稅捐稽徵機關自行審核認定,稅捐稽徵機關於核定稅額認為有疑義時,方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而現行產業創新條例之子法規「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稱本辦法)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先就公司研究發展活動予以審查認定,並出具認定意見,作為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投資抵減稅額時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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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j2 g/ Y: z- ?3 s; g以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公司今年度如有從事具高度創新之研究發展活動,應於明(101)年2月1日至6月30日止之期間內向所屬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計畫申請認定其計畫是否具有高度之創新及符合研發之樣態等事實,公司倘未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審核,將喪失其適用研發投資抵減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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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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