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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探討]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制定「產業創新條例」,並廢止「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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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30 17:10:32 | 顯示全部樓層

公司研究發展單位專業研究人員之伙食費課稅規定

(20101130 16:11:13)政府為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並提高國際競爭力,對於公司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訂有租稅減免之優惠措施。惟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之伙食費,其屬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不得申報適用投資抵減。 , v/ O; E& \( z. Q1 N2 Y: i

) ^& B/ F. x+ C! g$ a# C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薪資支出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之範圍為準。又依同準則第88條第2款第1目規定,營利事業實際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費代金,在每人每月新臺幣1千8百元限額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故公司研究發展部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的全職人員伙食費,自不得適用投資抵減;惟如公司所列支的伙食費超過上開限額部分經轉列為員工薪資者,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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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研究發展支出1,200餘萬元,並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但其中申報研發人員伙食費20餘萬元,係屬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不符合投資抵減辦法所規定薪資範圍而予以減除,核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為1,180餘萬元,可抵減稅額為300餘萬元,並補徵稅款。! e7 U3 L, w' {( t,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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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公司申報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時,應特別注意投資抵減辦法的相關規定,避免與規定不符,而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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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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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 13:52:03 | 顯示全部樓層

公司研究發展單位專業研究人員之伙食費課稅規定

(20101130 16:11:13)政府為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並提高國際競爭力,對於公司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訂有租稅減免之優惠措施。惟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之伙食費,其屬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不得申報適用投資抵減。 ! p3 d3 [& k& L! b1 |1 n# e! g

0 n- M& T# x5 f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薪資支出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之範圍為準。又依同準則第88條第2款第1目規定,營利事業實際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費代金,在每人每月新臺幣1千8百元限額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故公司研究發展部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的全職人員伙食費,自不得適用投資抵減;惟如公司所列支的伙食費超過上開限額部分經轉列為員工薪資者,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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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5 e4 Y# O, L- F7 o* a: k! u. A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研究發展支出1,200餘萬元,並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但其中申報研發人員伙食費20餘萬元,係屬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不符合投資抵減辦法所規定薪資範圍而予以減除,核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為1,180餘萬元,可抵減稅額為300餘萬元,並補徵稅款。7 Q' \8 M* y& ]0 @/ f: x  C

! j4 F0 [* q# Z( }- S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公司申報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時,應特別注意投資抵減辦法的相關規定,避免與規定不符,而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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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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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1 08:05:17 | 顯示全部樓層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機制變革,公司應注意依限申請 , O& N" I0 b6 t6 Z4 ?

8 Y# k# A9 a* q& r' R' P$ F* l(20101210 17:33:3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於製造或服務流程,均能積極從事研究發展,以創新之思維為企業營運活動加值,經濟部與財政部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授權規定,共同訂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已於99年11月8日會銜發布,施行日期配合「產業創新條例」追溯至9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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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9 T/ h8 M! ^2 B6 T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截止日後1個月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99年度申請期限為100年2月至6月間),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事實之認定,始取得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之基本資格。且公司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採曆年制99年度案件為100年5月),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有關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其逾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 W$ C0 R8 j3 ^* E/ ~# P

3 \5 @' g3 O# V+ G$ R另公司如有該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專用技術、第4款及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項規定之支出(即1.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3.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公司與國內、外業者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應於費用發生當年度或首次分攤支出之年度(曆年制之99年度案件為99年12月31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逾費用發生年度或首次分攤支出之年度始提出專案認定申請,經核准者,其尚未攤折或分攤之支出自申請之年度起適用。6 |! u5 X, e1 l% G6 Y

2 o: I" w% `! N, S相關專案認定及創新研究發展事實認定,如有疑義,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洽詢(例如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之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電話:02-27541255分機2632~2637)。8 O1 ?' G, ^! A) y6 W% `

. d, I! b1 J4 H/ {: Q7 _8 L訊息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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