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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探討]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制定「產業創新條例」,並廢止「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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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6-17 07:48:41 | 顯示全部樓層

產業創新條例說明 台中登場 由工業局長杜紫軍主持,說明各項獎勵措施

  為宣導產創條例的各項政策措施,工業局陸續在全省舉辦說明會,繼台北場之後,今(11)日下午2時在台中工業區培訓中心舉辦第二場「產業創新條例對產業影響」說明會,由工業局長杜紫軍親自主持,並說明產創條例的各項獎勵措施,預計將有200為產業界負責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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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j3 ~7 j6 v8 R( V' t4 l  產業創新條例是攸關我國未來整體產業經濟發展的重大經濟法案,經過數個月的協調折衝後,已於今年4月1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該條例的通過將對國內產業界帶來新的變革。 " S2 S/ M1 o1 i8 p6 \( {& ^% z

: T) X4 k' k& r& T7 a  工業局長杜紫軍表示,產創雖然在朝野研商的過程中與原來的規劃有很大幅度的改變,但精神上仍有保留原來的定位,包括全球創新中心、亞太經貿營運樞紐中心、台商營運總部等。而營運總部本來規劃部份的海外所得免稅,在最低稅賦制之後,假設營所稅20%,營運總部可享受的有效稅率大約在10%~20%之間,目前全部降為17%,評估營總應該跟企業所享受的實質有效稅率差異不會太大。 - l: ]$ o0 w.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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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6-17 07:48:47 | 顯示全部樓層
杜紫軍進一步表示,雖然營總的租稅優惠取消,但仍有保留在行政上的優惠與協助,例如營運總部海外匯回到大陸投資不受到40%的投資上限規範,又比如說它可以增加研發替代役的配額、優先的進駐台北內湖科技園區、國外關係企業來台的便利性,這些方面可以給跨國企業其他項目的好處。 # M/ M( o- K0 M" o

1 E* M- t7 _! q  工業局舉辦之三場說明會,杜局長將對政府政策作進一步說明,期望產業界能充分運用政府提供的各項補助、技術輔導等獎勵措施,更積極投資,創造更多國民就業機會,並進行產業創新、品牌發展及產業結構調整等各項活動,以提升產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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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K6 B* T" d' \2 f+ Z+ }, J# H  經濟部工業局並將於6月18日假高雄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舉辦第三場說明會,該局歡迎各界踴躍報名參加,報名網站:www.moeaidb .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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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6-17 13:53:03 | 顯示全部樓層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6/28將舉辦【2010產業創新法制實務】精修課程~產業創新條例實務因應及智財策略教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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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C( ~# Y# Z$ h! S(20100615 17:23:10)面臨知識經濟時代競爭挑戰,並銜接承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因應新世代產業創新法制需求,我國制定「產業創新條例」,鼓勵產業創新,提昇附加價值,投入研發、品牌、智慧財產及全球佈局等重要活動,並於今(99)年立法通過,5月12日總統公布施行。' U4 m& ^6 f+ C4 m/ Y2 P. B

6 Y8 v6 u  [0 g; ~# m& m% L0 l「產業創新條例」完成制定後,接續近期將完成相關子法研擬公告,完整建構整體法制環境。此法制政策方向及鼓勵機制,近來於社會輿論上引起極大討論風潮,如何及早並深入掌握最新法制全貌,順應政策導引並掌握商機,已成為企業各界競相關注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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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y: ]' S6 V; q2 c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於6/28日舉辦之課程,特別從「實務因應」及「智財教戰」規劃,遴聘實務界重量級專家學者進行授課講解。企業從事創新研發,須有配套完善智財規劃策略,此課程首先對於產創條例重要法制內容提出解析,並特別規劃從策略擘畫面,研析產業創新與智財發展相輔結合,再從產業實務觀點,教授產業運用教戰與企業決策建議。歡迎產業界踴躍報名,深入瞭解最新立法政策導引,預先掌握規劃,爭取產業商機。線上報名,網站:http://stlc.iii.org.tw/ ,歡迎產業界經營階層、研究人員、律師、法務或專利事務人員、財團法人及公協會等各界菁英踴躍參與。' j: |5 }* N& a8 u: o3 w3 Z

- |# c/ l1 ], i' p6 S) n2 o) i. F訊息來源: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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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9 07:22:32 | 顯示全部樓層
營利事業利用員工自有之機動車輛供業務使用,有關費用認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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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8 17:11:17)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與員工訂立合約,利用員工自有機動車輛供業務之用,經約定由營利事業支付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費用,得核實認列為該營利事業之營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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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說明,得由營利事業負擔之費用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費用。至於如何證明前述費用屬於應由營利事業負擔之費用?事實上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作為佐證。而前開費用既經檢附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依財政部解釋免視為該員工之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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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指出,如有前述利用員工自有機動車輛供業務使用之事實,營利事業未採按原始憑證核實認列方式處理,而係按期給予員工定額補助,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則為該員工之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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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m6 k* U$ E+ a% F. q# E訊息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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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 15:28:13 | 顯示全部樓層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1/26(三)將舉辦法制研討會 主題:「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之規範剖析 * W/ R! k% u9 Z+ {$ I'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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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2 08:52:48)產業技術之創新研發,是推動產業發展及提升國家競爭力的重要動能。自1979年起,經濟部積極推動《科技專案》,巧妙結合及運用法人研究機構之強大研發能量,作為厚植國內產業、因應國際激戰的堅實利器。在這當中,影響《科技專案》成功與否之關鍵,除了明確精準的政策方向之外,不然諱言,科專法制之建構及整備亦是必要條件之一。以法人科技專案為例,自「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畫管理辦法」訂定時起,相關法規經歷多次修正,而後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訂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針對申請、審查、計畫執行管理、績效考評及獎懲等訂定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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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_. _( |2 c' x為迎戰產業創新時代,科專法制精進工程已然啟動,並於2010年底完成第一波翻新工作,預計將成為啟動國內產業創新的萬能之鑰。在原有「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廢止之後,《科技專案》改依「產業創新條例」訂定之「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進行運作,本規範不僅止於授權依據上之變動,在補助主體、資格條件、管理機制、研究設施及設備使用上,皆有不同以往之規範思維與機制設計,可望為《科技專案》運作帶來全新氣象,而您確實掌握了這一波最新情報了嗎?5 k# w) P# S' u4 B

6 O* {7 u. y. k值此,百年創新時代,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特舉辦法制研討會,剖析科專法制精進工程之關鍵內容,讓您能夠運籌帷幄、掌握先機!報名網址:http://stli.iii.org.tw/p2-2.aspx?i=396,誠摯歡迎各界先進踴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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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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